2018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附件中包括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和《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两个文件,通知要求: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到2019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所有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
评价标准中将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这些等级如下:
0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1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2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3级:部门间数据交换。 4级: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5级:统一数据管理,中级医疗决策支持。 6级:全流程医疗数据闭环管理,高级医疗决策支持。 7级:医疗安全质量管控,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8级:健康信息整合,医疗安全质量持续提升。
这9个等级中,0-3级是初级水平,重在数据采集;4-5级是中级水平,重在信息共享;6-8级是高级水平,重在智能支持。
本系列文章只就应用最广泛的3-6级进行解释和阐述。
②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应当实现的功能。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
2018年版《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表明,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每一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其中电子病历系统6级的局部要求及整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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