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健委、市医保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本市对181项医学检验结果、300项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实行互认。医疗机构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
北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制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超声医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制订完善本市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管理要求及统一的报告单样式,并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市级质控中心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相应区级质控中心对辖区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按照市级质量评价标准完成质量评价工作。
各区级质控组织应在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级质控中心指导下加强本辖区本专业检查检验项目的质量管理,定期规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推动本辖区医疗机构提升检查检验质量。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市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各区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支持工作。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信息系统接口方案要求及编码对照表(另行下发),分期分批进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适配改造、前置机服务器准备、网络专线链路开通、安全措施保障等工作,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
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二、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所称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三、互认规则
1.互认区域
满足北京市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北京市医学检验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北京市临床检验中心、北京市医学影像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全市。本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区级质控中心按照市级质量评价标准完成质量评价工作的,可列入全市互认范围。中医机构由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相关专业质控中心完成质量评价工作(二级及以下中医机构由区级质控中心负责完成质量评价工作)。满足区域(如:京津冀)质量评价指标,并参加相关区域对应专业质控中心质量评价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互认范围为相关区域。
2.互认项目
(一)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共181项。参与互认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
(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项目共300项。参与互认的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应做到检查规范、部位正确、序列完整、图像清晰、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具有时效性),患者基本信息和检查日期准确。应包括医疗机构影像检查产生的、诊疗所需的无损DICOM格式影像和后处理影像以及影像科医生签发的报告。
X线平片、胃肠及乳腺钼靶产生的所有图像均需上传;CT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厚层及薄层图像,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MR产生的影像检查资料,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影像,对于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除上传原始影像以外还需上传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影像。
医疗机构应保证提供的影像检查图像质量,对临床医疗无利用价值的数据,应避免上传,以减少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
互认项目随着医疗和信息化发展,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3.互认机构
(一)医学检验项目被互认的医疗机构需通过国家、省级室间质评。
(二)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间、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二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对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认可。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予以互认。如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符合诊断结果的质量要求,三级医院也可予以认可。
4.互认标识
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专业市级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并合格的,医疗机构应当标注其相应的互认范围+互认标识,如:“北京HR”“京津冀HR”等。需要采用英文标识的,采用互认范围英文首字母+互认标识,如:北京市互认为“BJHR”,京津冀区域互认为“JJJHR”。如同一项目满足多个互认范围,则以最大范围的名称标注。未按要求参加质量评价或质量评价不合格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标注。
5.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一)因病情变化,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难以反映患者当前实际病情的;
(二)检查检验结果与疾病发展关联程度高、变化较大或较快的;
(三)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四)已有的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五)对已有检查检验结果存疑的;
(六)图像质量和方法不能满足诊断要求的医学影像学检查;
(七)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八)患者或其家属要求进一步复查的;
(九)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十)其他符合诊疗需要,确需复查的情形;
(十一)系统数据异常或错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检测、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检查检验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将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医疗机构应当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并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质控组织及时、准确报送本机构室内质量控制情况等相关质量安全信息。
本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同级质控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开展。
(二)强化政策落实
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含本市在内的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鼓励医务人员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其他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检查检验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结果监控等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本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将纳入本市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本院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三)加强医保管理
1.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医事服务费,不额外收费。
2.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医事服务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3.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本方案第三项可以重新检查所规定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4.对于未定点医疗机构的检验结果可以互认,但费用不予报销。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以质量评价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有权通过查阅、记录等方式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互认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监测,对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辖区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加强公示公开,便于医疗机构和社会公众查询了解。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于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而产生纠纷的,各责任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伪造、变造、隐匿、涂改检查检验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违规主体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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