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8年12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对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水平进行了明确的分级与评价。此政策规定了九个等级评价标准,其中4级标准为全院信息共享,初级医疗决策支持。
电子病历系统四级评级的目标是全面评估医疗机构现有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水平,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的功能实现,提供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朝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智能化发展。
电子病历系统四级评级的目标是全面评估医疗机构现有电子病历系统的应用水平,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发展阶段的功能实现,提供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发展指南,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朝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智能化发展。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9个等级。四级评价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采用定量评分、整体分级的方法,综合评价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局部功能情况与整体应用水平。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主要从系统功能、应用范围、技术基础环境、数据质量四个方面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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